滬價費〔2014〕10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
市物價局、綠化市容局、房管局印發《關于規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收費的通知》(滬價費(2014)10號),自2014年6月1日起清運費由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收取,亦可委托物業、居委會代為收取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代辦費用等事項。
各區縣物價局、綠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居民和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收費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將住宅業主、使用人對住宅(農民自建低層住宅除外)裝飾裝修產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從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等居住區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運至消納、綜合利用設施并完成處置所收取的清運、處置等費用(以下簡稱“清運費”)。
二、清運費的定價形式。本市清運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制定、調整本市清運費最高收費標準。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綜合考慮所在區域運輸、處置成本等因素,在不超過全市清運費最高收費標準的范圍內制定、調整本區域清運費的最高收費標準。
三、清運費的計價方式及收費標準。清運費收費標準按首次裝飾裝修、非首次裝飾裝修分檔計費。清運費由基本面積清運費和超基本面積清運費兩部分組成。(全市清運費最高收費標準及計價方式具體詳見附件。)
四、清運費的收費主體為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亦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等居住區管理單位代為收取清運費,采取委托代收的,雙方應書面簽訂委托協議,明確代辦費用等有關事宜,同時代辦費用不得轉嫁給第三方。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直接收費及委托居住區管理單位代為收取清運費的,均由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開具發票。發票應注明收費對象詳細地址、是否為首次裝飾裝修、住宅建筑面積(公有住宅為公房租賃憑證載明的面積)和收費金額等內容。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及受委托代為收取清運費的居住區管理單位均應切實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所在區縣的具體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
五、對于確實不進行裝飾裝修的,相關單位不得收取清運費。
住宅業主、使用人應將居民非生活垃圾運至居住區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居住區管理單位不得強制提供搬運服務并收費。經協商,住宅業主、使用人委托居住區管理單位進行搬運服務的,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六、各級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制定并發布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的服務標準,動態公布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的名單,進一步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運費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七、住宅業主或使用人對清運費收費、清運服務有異議的,收費單位與住宅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住宅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市容環衛行業協會要求調解處理,如對調解結果不滿的,可以向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或價格主管部門投訴。
八、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收取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費的,無論是否已完成清運仍按原標準執行。
原《關于規范環境衛生服務收費的通知》(滬價行〔1998〕298號)、《關于本市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價費〔2004〕058號)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市清運費最高收費標準及計價方式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市清運費最高收費標準及計價方式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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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面積清運費(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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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基本面積清運費(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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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0(含)平方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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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平方米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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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裝飾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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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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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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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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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首次裝飾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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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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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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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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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首次裝飾裝修清運費收費標準適用于對毛坯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產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非首次裝飾裝修收費標準適用于對已完成裝飾裝修的住宅再次進行裝飾裝修產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
2、住宅面積在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套收取基本面積清運費;超55平方米部分,按面積加收超基本面積清運費。
3、面積的核算方式:住宅已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按房地產權證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未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按預(銷)售合同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公有住宅按公房租賃憑證載明的房屋使用面積或建筑面積計。
附例:以全市清運費最高收費標準計,對建筑面積160平方米的住宅進行首次裝飾裝修,其應付的清運費最高為:
300+(140-55)×5+(160-140)×7=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