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友健
嘉定“城市岸泊”小區被淹 私家車遭浸泡受損誰擔責
10月8日,本市遭遇臺風“菲特”及大暴雨,不少地區特別是地處郊區一片汪洋,積水嚴重,交通大面積堵塞;居民家進水,生活受困;許多地勢較低的地下車庫被淹,私家車受損嚴重。其中以嘉定"城市岸泊"小區被淹更甚,8日早上8時多,小區東南側的青龍河水位開始暴漲,很快倒灌進小區。3號車庫距離青龍河最近,地勢也最低,洪水很快涌入,將入口完全封死,車庫共計有85輛私家車遭遇“滅頂之災”。
飽受“愛車”被損煎熬的業主們,一股腦兒將憤怒撒向他們認為“失責”的物業公司頭上,業主們認定物業公司存在“無預防,未排險,沒通知,不搶救”等管理服務上的過錯,因此要求物業公司全額賠償他們的車輛損失,85輛車全額賠償的話,約達2000萬元之多。
縱觀整個事件,“天災”有目共睹,世人皆知,是主因, “人禍”是也客觀存在,不能回避,但是次因。也就是說,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不足或瑕疵,不足以導致眾多業主的車輛必然受損。用法律的術語講,車輛被淹受損與物業公司的不作為或者失責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那么物業可能就需承擔主責,如果只是原因之一,那物業承擔的只是相應的責任。
由業主認為,只要物業履行了自己的管理職責,這些車輛就不會被淹,他們例舉了小區4號車庫的例子。4號車庫在此次洪水中,住宅地下車庫值班室的老保安夫妻,夜壘沙袋使4號車庫幸免于難。但實際情況是, 整個“城市岸泊”小區,中央廣場和東北部的高層區地勢較高。4號車庫,正好位于小區的中部位置,其東西兩個出入口,地勢都要高于其他車庫,這是車庫免遭滅頂之災的主要原因,加上老保安等多人的夜壘沙袋等,也是防止受災后果的發生起了積極的預防作用。
我們注意到,接到小區報警之后,119消防車很快趕到。但整個小區除了地勢較高的中央廣場和東北部外,其余道路的積水都已經深及膝蓋。車庫里的水即使抽出來,也無處排放。上海寅順市政公司工程車夜以繼日的排水,直到10日下午,3號車庫的積水才被完全抽干。由此可見,3號車庫即使泵房設施良好,靠自身排水或發動全部保安夜壘沙袋,也難以幸免。
但不可否認,物業公司在突如其來的災難面前,顯得束手無策,反映出來該物業公司在管理服務上的短板。按照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可能會發生的各種災難應該備有應急預案,從經理到保安隊都應該熟知其中的操作流程,再說該小區的物業公司還是上海比較知名的一級物業管理企業,發生這樣的失責行為,實屬不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物業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中第三條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段飿I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物業公司如果真如業主所說的存在“無預防、未排險、沒通知、不搶救”,致使85輛車集體被淹,可見物業公司在通知、排險和搶救上均存在一定瑕疵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則需要進一步的調查,而物業辯稱采取了定崗、通知、準備沙包等預防措施也需要進一步證明。
好在按照車輛保險的相關規定,無論車庫進水的責任在哪一方,只要車主投保了車損險都能獲得賠償。根據車損險條款,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包括在責任范圍中,但是理賠額度根據損失情況確定。
由此可見,業主的車輛受損,只要購買了保險,就能從保險公司得到相應的賠償,如果物業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或不足,保險公司先行賠償車主后可以向物業公司追償。當然,如果業主如果認為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另行要求物業承擔損失的補充責任,只要證據確鑿,法院也可能將依法支持業主的請求,要求物業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場暴雨,為何偏偏城市岸泊受災如此嚴重,是否因為車庫設計建造本身就存在問題?如果屬于這種情況,開發商可能也要承擔一定責任。這種情況的認定需要業主到相關規劃建設部門核查車庫規劃建設或者車庫竣工驗收情況。另外,物業公司如果投了公眾責任險或類似險種,其中又包含惡劣天氣造成物損的話,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從城市排水設計來講,郊區是自排水,即靠天然地勢排水,而市區是強排水。本事件也可能是因為排水系統造成排水的不及時,這在責任分擔中也應當予以考慮。”
本次事件對物業公司和業主都敲響了警鐘。對物業公司來說,在暴雨、臺風等惡劣天氣來臨之前,應當啟動災害緊急應對方案,這在保障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同時,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如果物業公司做到了應盡的職責,則可以減少或者免除責任。對業主來說,首先要防患于未然,了解不同險種的賠付標準,考慮購買合適的保險。其次,在遇到可預見的天氣災害之前,積極開展自救,以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畢竟,在非惡意損害情況下,所獲賠償也只能補償損失,不可能等額賠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能由本人負責。在已經發生損害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固定證據并向有關責任主體請求賠償。(作者系上海宏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